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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期间租车费用也要赔偿

时间:2010-04-27 23:48来源:长沙荣天租车 作者:长沙荣天租车 点击:
2010年4月,刘某驾轿车不慎与谢某送货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勘验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调解的过程中,谢某要求赔偿修车费2.7万元以及修理期间所发生的租车费5000元
  

2010年4月,刘某驾轿车不慎与谢某送货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勘验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调解的过程中,谢某要求赔偿修车费2.7万元以及修理期间所发生的租车费5000元。但刘某认为租车费是间接损失,故不同意赔偿。因无法达成调解,刘某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修车期间所发生的5000元租车费用,是否应予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有直接损失,还包括因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按通常理解,间接损失是指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使受害人应得或已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比如营运车辆停运期间所造成的营运损失。间接损失是否赔偿,确实有不同的理解。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为由,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理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赔偿。这是对交通事故中间接损失要赔偿的进一步确定。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对于确需另行租车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谢某所驾货车用于经营活动,为保证与事故发生前的正常出行而租用车辆的行为并无不妥,租车费用确实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是实际必要的支出,属于合理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2.7万元,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租车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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